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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共榮航運公司以其所有之共賜號貨輪,向長安海上保險公司投保船舶保險。該船舶於 2021 年 4 月 1 日遭法院依債權人聲請而為查封。請問查封持續至何時,船舶仍未放行,航運公司得委付該船舶?
  • A 船舶依法不得委付
  • B 2021 年 5 月 1 日
  • C 2021 年 6 月 1 日
  • D 2021 年 10 月 1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海上保險保障的範圍主要是『海上的意外事故』。如果一艘船是因為『欠人錢財』而被國內法院依程序扣押,這在本質上屬於一種『不可抗力的海上災難』,還是屬於船東應自行處理的『法律義務與債務糾紛』呢?保險制度會代為承擔這種非意外的法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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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委付 (Abandonment) 的法定事由。依據《海商法》第 142 條,委付僅限於船舶失蹤、沉沒、受損嚴重,或是被「強權或海盜」捕獲等海上特定危險。本題情境是「法院依債權人聲請而查封」,這屬於民事執行程序的私法糾紛,並非保險法上的「海上災難」,因此法律上根本不允許以此為由進行委付。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法律適用前提」的判斷。許多學生會急著去計算《海商法》規定的二個月或四個月期限,卻忽略了「查封」本質上就不屬於委付的法定原因,你能冷靜判斷,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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