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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共榮航運公司以其所有之共賜號貨輪,向長安海上保險公司投保船舶保險。該船舶於 2021 年 4 月 1 日遭法院依債權人聲請而為查封。請問查封持續至何時,船舶仍未放行,航運公司得委付該船舶?
  • A 船舶依法不得委付
  • B 2021 年 5 月 1 日
  • C 2021 年 6 月 1 日
  • D 202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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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海上保險保障的範圍主要是『海上的意外事故』。如果一艘船是因為『欠人錢財』而被國內法院依程序扣押,這在本質上屬於一種『不可抗力的海上災難』,還是屬於船東應自行處理的『法律義務與債務糾紛』呢?保險制度會代為承擔這種非意外的法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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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委付之法定要件與除外規定。依據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被保險船舶有「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之情形得委付之,然而該條同時明文限制:「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本題中,共榮航運公司之共賜號貨輪遭法院查封,其原因正是「依債權人聲請而為查封」,完全符合前述法條排除適用的情形。因此,該船舶之查封並不屬於依法得主張委付的扣押事由,無論查封期間持續多久均無法適用兩個月後得委付之規定,航運公司依法不得委付該船舶,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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