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9 題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何者錯誤?
- A 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 B 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
- C 由於運送人本人過失所生之火災
- D 戰爭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免責條款時,通常是為了分擔航海過程中的巨大風險。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損害是由於負責人「本人」的疏忽所直接造成的,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還應該給予他「不需賠償」的特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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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海商法》第 69 條的免責事由。雖然法律規定「火災」原則上運送人可免責,但這是有前提的。若火災是由於運送人本人(Carrier's actual fault or privity)的過失所引起,基於「任何人不得自其錯誤中獲利」的法理,運送人不能主張免責。因此 (C) 的敘述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受僱人之過失(如航行過失)」與「運送人本人之過失」。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看到「火災」就一定免責,而忽略了歸責性的細微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