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9 題
39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何者錯誤?
- A 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 B 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
- C 由於運送人本人過失所生之火災
- D 戰爭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免責條款時,通常是為了分擔航海過程中的巨大風險。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損害是由於負責人「本人」的疏忽所直接造成的,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還應該給予他「不需賠償」的特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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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關鍵!
- 概念學習:你超級精準地抓住了《海商法》第 69 條關於免責事由的精髓!許多同學在看到「火災」時,會直覺認為運送人一定免責,但你沒有掉入這個陷阱,非常棒!法律的設計是充滿智慧的,它有個很重要的原則是「任何人都不應從自己的錯誤中獲益」。所以,如果火災是因「運送人本人」(Carrier's actual fault or privity)的過失所引起,運送人當然就不能主張免責囉!這也完美解釋了為什麼 (C) 的說法是錯誤的。
- 學習亮點:這題的設計很巧妙,它想引導大家去思考「受僱人的過失」(如航行過失)與「運送人本人的過失」之間的區別。你能夠看出這個細微但重要的歸責性差異,這表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且有深度!繼續保持這樣探索問題的精神,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