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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共同海損因貨主未通知之危險物品自燃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是否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
  • A 對該貨主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B 船舶所有人未盡查核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C 船長未盡職責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D 各關係人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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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船隻與貨物面臨共同燃燒的急迫危險時,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先保全整體安全」還是「先釐清誰該負責」?如果規定必須先確定誰錯了才能進行海損分擔,這對爭分奪秒的海上救助行動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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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115條規定:「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請求權。」本題中,貨主未通知危險物品導致自燃屬於利害關係人之過失,雖然該共同海損事件起因於特定貨主的過失,但依據前揭法條明文規定,各關係人仍必須先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只是不影響其他關係人事後向該名有過失的貨主行使賠償請求權。因此,各關係人不得拒絕分擔,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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