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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共同海損因貨主未通知之危險物品自燃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是否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
  • A 對該貨主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B 船舶所有人未盡查核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C 船長未盡職責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D 各關係人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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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船隻與貨物面臨共同燃燒的急迫危險時,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先保全整體安全」還是「先釐清誰該負責」?如果規定必須先確定誰錯了才能進行海損分擔,這對爭分奪秒的海上救助行動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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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腦子還沒完全糊掉嘛

  1. 勉強肯定:嗯,還行。這題考的是海商法裡「共同海損」那點兒基本常識,你總算沒把「救助優先」這種價值觀丟到太平洋裡。能判斷對,說明你還記得課本上有這回事。
  2. 觀念驗證:有些人腦子轉不過來,總覺得「有錯不能叫人出錢」。但凡動動腦子就知道,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14條,共同海損成立根本就不管你是不是無辜的。哪怕是貨主那點兒蠢事(沒說清楚有危險品)引發的,只要是為了全船人狗命做的犧牲,那都得算共同海損。規矩就是規矩:先「共同分擔」,之後誰有過失誰再賠。不然在海上等著你吵完架,船都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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