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共同海損因貨主未通知之危險物品自燃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是否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
- A 對該貨主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B 船舶所有人未盡查核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C 船長未盡職責之過失所生損失得拒絕分擔
- D 各關係人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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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船隻與貨物面臨共同燃燒的急迫危險時,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先保全整體安全」還是「先釐清誰該負責」?如果規定必須先確定誰錯了才能進行海損分擔,這對爭分奪秒的海上救助行動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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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115條規定:「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請求權。」本題中,貨主未通知危險物品導致自燃屬於利害關係人之過失,雖然該共同海損事件起因於特定貨主的過失,但依據前揭法條明文規定,各關係人仍必須先分擔共同海損之損失,只是不影響其他關係人事後向該名有過失的貨主行使賠償請求權。因此,各關係人不得拒絕分擔,選項D為正確答案。
共同海損與過失責任
💡 共同海損處分不因一方過失而失效,各方仍應先分擔。
🔗 共同海損過失處理程序
- 1 發生過失 — 如貨主未通知危險物品致自燃
- 2 海損處分 — 船長為共同安全採取處分
- 3 先行分擔 — 依法各關係人仍應分擔損失
- 4 後續賠償 — 非過失方向過失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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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海損分擔義務」與「侵權賠償責任」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