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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海商法規定,船舶在航行中,發生不可抗力事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在無故意或過失情形下,不負賠償責任
  • B 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的地時,不論新運費是否高於約定之費用,託運人僅需負擔原運費
  • C 船舶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 D 船舶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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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雙方都無法控制的意外,導致原定的航程必須透過『額外付費的方式』才能完成時,從法律衡平的角度來看,這份因為保護貨物而多出來的額外支出,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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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不符,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海商法第68條規定:「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由該條文可知,當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狀況,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的港時,若產生之新運費高於原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依法必須由託運人負擔,而非不論新運費是否高於約定費用皆僅需負擔原運費,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 不可抗力運費負擔
💡 依海商法第68條,航行中遇不可抗力之運費與貨損賠償原則。
比較維度 另僱船送達 VS 修繕中途提貨
運費計算 原運費+增加之差額 — 應支付全部運費
貨物去向 船長設法送往目的地 — 託運人於到港前提貨
託運人責任 負擔超額運送成本 — 承擔原始約定總運費
💬兩者皆由託運人承擔相對較重的費用責任(包含增支或全額)。
🧠 記憶技巧:運回付去航,另僱付差額,修繕提貨付全部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另僱船舶所增加的溢價運費是由『運送人』承擔,法律規定實為『託運人』負擔。
海商法第68條 運送人免責事由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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