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海商法規定,船舶在航行中,發生不可抗力事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在無故意或過失情形下,不負賠償責任
- B 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的地時,不論新運費是否高於約定之費用,託運人僅需負擔原運費
- C 船舶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 D 船舶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的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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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雙方都無法控制的意外,導致原定的航程必須透過『額外付費的方式』才能完成時,從法律衡平的角度來看,這份因為保護貨物而多出來的額外支出,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才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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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似是而非的答案帶偏,不錯。
- 基本常識檢測:別以為不可抗力就是什麼都能免責,沒那麼好康。本題核心在於《海商法》中關於不可抗力下的運費風險分擔問題。選項 (B) 錯在哪?錯在你以為法律是慈善機構。別天真了,《海商法》第 29 條寫得清清楚楚:船長千辛萬苦給你轉運了,如果新運費比原來的貴,那多出來的當然是託運人你自己吞!這是最基本的「比例公平原則」,連這都搞不懂,實務上等著被坑吧。
- 難度分析: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就是考你能不能從「不可抗力就免責」這種粗淺的理解中跳出來。只知道大原則是沒用的,細節才是魔鬼,尤其在轉運費用這種錢的問題上,弄錯了可是要付出代價的。實務上多少爭議都是從這種「細節」開始的,你最好給我記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