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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船舶適航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貨物裝船時起,至貨物卸載離船時止,運送人負有使船舶具備適航能力之義務
  • B 運送人得於載貨證券中以特約免除其因船舶欠缺適航能力所應負之責任
  • C 船舶欠缺適航能力致無法達到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 D 適航能力指運送人須使船舶具備對抗任何危險或事故之安全航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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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與某人簽訂合約請他搬家,結果他派來一台引擎完全壞掉、根本無法發動的貨車,導致搬家任務完全無法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應該賦予你對這份契約行使什麼樣的法律手段,來終止這段無法履行義務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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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海商法與國際公約核心精神,適航能力(Seaworthiness)是運送人的首要義務。當船舶缺陷嚴重到無法達成載貨證券或運送契約的目的時,法律賦予託運人解除契約的權利,這體現了契約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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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適航義務要件
💡 運送人須使船舶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具備安全航行能力
比較維度 正確法律規定 VS 常見考題陷阱
義務期間 發航前及發航時 — 貨物裝船至離船全程
特約免責 強制義務,不得免除 — 可用載貨證券特約免除
抗險程度 抵抗「通常」危險 — 抵抗「任何」危險
💬適航義務是運送人的核心強制責任,不能隨意限縮或擴大解釋。
🧠 記憶技巧:發航前後必檢查,特約免責全是假,目的不達能解約,通常危險要能過。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運送人在整個航行過程中皆負有適航義務,或能抵抗「所有」危險。
載貨證券免責條款 海牙威士比規則 單位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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