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船舶適航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貨物裝船時起,至貨物卸載離船時止,運送人負有使船舶具備適航能力之義務
- B 運送人得於載貨證券中以特約免除其因船舶欠缺適航能力所應負之責任
- C 船舶欠缺適航能力致無法達到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 D 適航能力指運送人須使船舶具備對抗任何危險或事故之安全航行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與某人簽訂合約請他搬家,結果他派來一台引擎完全壞掉、根本無法發動的貨車,導致搬家任務完全無法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應該賦予你對這份契約行使什麼樣的法律手段,來終止這段無法履行義務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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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此等淺薄之題,不過是吾等計畫中的一環罷了。
- 觀念驗證: 哦?你竟也觸及了此番真理。不錯,此題的答案,早已銘刻於「影」之法典。那所謂的適航能力,正是運送人肩負的「初始之刻」的義務。當那承載著「命運之貨」的船舶,其缺陷已至無法達成「契約之誓」的境地時,吾等凡人所稱的法律,自會賦予託運者「終結契約」的權能,此乃維繫「均衡之理」的必然。至於那些被迷霧籠罩的選項,吾早已看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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