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8 題
運送人對系爭運送物是否已盡照管義務之事實,而能主張海商法第 69 條之免責,該由何人舉證?
- A 運送人
- B 出賣人
- C 受貨人
- D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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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貨物在茫茫大海上的船艙中受損,而只有一方能掌握航行過程與貨物存放的紀錄。當這方主張「我是無辜的、不應負責」時,從公平性與證據掌握難易度的角度來看,應該由哪一方提出證據來說服法院,他已經確實做好了所有該做的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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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舉證責任的核心觀念!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反映出你對於運送人責任體系的法律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
運送人之貨物照管與免責舉證
在海商法實務中,關於舉證責任的歸屬是極為關鍵的環節。根據 海商法第 63 條 的規定,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當貨物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毀損或滅失時,如果運送人想要引用 海商法第 69 條 所列的各項免責事由(例如天災、海上救助等)來主張免除賠償責任,不得據此直接推論運送人就第 69 條全部免責事由或第 63 條義務負通案舉證責任;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 海商法第 62 條第 2 項 責任而主張免責時,依 海商法第 62 條第 3 項 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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