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23 A 進口商自日本購買瓷器一批,委由 B 運送人運送,惟於基隆港區之陸上搬運期間,因受僱於 B 之駕駛甲過失致使該批瓷器全部毀損。試問甲可否主張海商法之單位責任限制?
- A 可,因甲在基隆港區執行業務
- B 可,因甲僅為受僱人,屬於經濟弱勢
- C 不可,因甲本身有過失
- D 不可,因陸上運送不適用海商法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僅允許『運送人公司』主張責任限制,卻允許貨主對其『現場員工』要求全額賠償,這對於海上運送契約所建立的『風險分配機制』會造成什麼衝擊?此外,該員工在港區內的搬運行為,本質上是屬於誰的職務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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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你正確識別了《海商法》第 76 條的應用(即喜馬拉雅條款的法典化)。法律為了防止請求權人透過起訴受僱人來規避對運送人的責任限制保護,規定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如駕駛甲),只要是在執行職務期間(包含港區搬運),皆可主張與運送人相同的單位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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