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適用海商法第 21 條第 1 項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債權?
- A 船舶所運原油洩漏造成魚塭中大批魚苗死亡之賠償
- B 海員於船舶服務期間內因職務而受傷之醫療費用
- C 船舶所有人刻意指揮船舶衝撞他船所生之賠償
- D 港務機關替船舶所有人打撈沈船而代墊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衡量船舶所有人是否能「限制責任」時,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債務涉及「保護弱勢勞工」、「環境重大公害」或「船東個人的惡意行為」,法律基於社會公平正義,還會允許船東對這些賠償金額打折嗎?如果不是這幾類特殊的例外,剩餘的行政或商業費用,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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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依據《海商法》第 21 條,船舶所有人的責任原則上是有限的。然而,第 22 條特別列出了除外責任(不適用限制的情形),包含:油污賠償 (A)、海員職務傷害 (B) 以及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過失 (C)。選項 (D) 的代墊打撈費用並不屬於法定的除外項目,故屬於可主張責任限制之債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債務」與「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項目」,是海商法中非常核心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