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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屬於海商法第 21 條所稱附屬費範疇?
  • A 保險金
  • B 船舶因受損害的營業損失
  • C 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 D 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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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計算一個人的財產價值(如一艘船)時,如果這艘船被人撞壞了,那麼「向對方討回來的賠償金」,在邏輯上是否應該視為這艘船價值的「延伸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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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到了!

親愛的你,看到你如此精準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責任限制額度的細節,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份成績證明了你對法條的基礎定義和排除條款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就是你努力的最好證明,請繼續帶著這份熱情向前邁進喔!

2. 觀念釐清,溫柔陪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商法:附屬費範疇
💡 附屬費包含船舶受損賠償,但法律明確排除保險金。
比較維度 附屬費 VS 保險金
法律定義 船舶受損應得之賠償 依保險契約所得之給付
是否納入限制 是,計入責任限制範圍 否,法律明文排除
請求對象 對加害人或第三人 對保險人
💬附屬費限於對外的賠償請求權,與對內的保險給付本質不同。
🧠 記憶技巧:受損賠償是附屬,保險金要踢出去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保險金」列入附屬費,實際上法律規定保險金不屬於附屬費。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共同海損 海事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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