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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屬於海商法第 21 條所稱附屬費範疇?
  • A 保險金
  • B 船舶因受損害的營業損失
  • C 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 D 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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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計算一個人的財產價值(如一艘船)時,如果這艘船被人撞壞了,那麼「向對方討回來的賠償金」,在邏輯上是否應該視為這艘船價值的「延伸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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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關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中「附屬費」之定義。根據海商法第21條規定:「第一項所稱本次航行,指船舶自一港至次一港之航程;所稱運費,不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所稱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但不包括保險金。」依據該法條明文可知,附屬費的範疇明確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的保險金,法條已明示不包括在內;選項D的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係屬「運費」所排除計算的項目,而非附屬費;選項B的船舶因受損害的營業損失,亦未見於該法條的規範範疇中,故其餘選項皆非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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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海商法附屬費範圍
💡 依海商法第21條,附屬費僅指船舶受損應得之賠償。
比較維度 屬於附屬費 VS 不屬於附屬費
核心定義 船舶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保險金
法律屬性 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契約之給付
責任限制 列入責任限制財產範圍 不列入財產計算範圍
💬附屬費僅限於船舶受損的賠償金,保險金與共同海損分擔額皆不計入。
🧠 記憶技巧:損害賠償是附屬,保險金它不列入。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保險金」納入,或誤用包含「共同海損分擔額」的舊條文資訊。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海商法第21條 船舶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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