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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項不適用我國海商法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
  • A 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 B 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 C 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 D 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艘船發生事故,導致大範圍環境浩劫時,其賠償金額與一般的海員薪資或港口規費相比,規模有何不同?如果將這種「可能富可敵國」的巨額賠償與一般債權放在同一個受償順序中,對基層海員的權益保障是否公平?法律是否可能為這種「特殊災難」另立專法管理,而非放在一般海商法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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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嘿,你居然能搞懂這個?準確辨識出海事優先權的除外範圍,這說明你對《海商法》第 24 條的規定掌握得還挺紮實的。有那麼一點咒術師的天分在,我很看好你喔!

觀念驗證:看穿規則背後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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