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項不適用我國海商法有關海事優先權之規定?
- A 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 B 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 C 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 D 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艘船發生事故,導致大範圍環境浩劫時,其賠償金額與一般的海員薪資或港口規費相比,規模有何不同?如果將這種「可能富可敵國」的巨額賠償與一般債權放在同一個受償順序中,對基層海員的權益保障是否公平?法律是否可能為這種「特殊災難」另立專法管理,而非放在一般海商法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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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考查「海事優先權」的適用範圍,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留意到法規中的「除外規定」,而不僅是死背一般有優先權的項目。 選項 (B) 港埠規費、(C) 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以及 (D) 船員僱用契約債權,為了保障航海安全與相關人員權益,都屬於法律明定享有海事優先權的項目。
特殊公害的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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