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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在下列何者情況下,運送人對貨物之毀損、滅失賠償金額,不可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 A 貨物之性質及價值記載於載貨證券
  • B 海難救助成功的貨物
  • C 船舶碰撞造成之貨物毀損
  • D 採電報放貨之貨物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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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設定『責任上限』,是為了避免運送人在不知道貨物價值的情況下,意外承擔超過預期的賠償。那麼,如果貨主在寄送前就已經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地告訴運送人這件貨物的實際價值,你覺得這時法律還有必要維持那個『保護上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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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單位責任限制(Unit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法律為了保護運送人免於承擔「無法預知」的巨額賠償。但依據《海商法》第 70 條,如果託運人在裝載前已聲明貨物的性質及價值,並在載貨證券上載明,這表示運送人已完全知曉風險並可能收取了較高運費,此時法律就不再給予責任上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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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別提款權」意涵為何?如若關於「特別提款權」的計算題,應如何處理?
📝 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
💡 運送人賠償上限之適用與例外排除條件
比較維度 一般運送情況 VS 記載價值於B/L
B/L 記載內容 僅記載貨名數量 — 明記貨物性質與價值
責任限制權 運送人可主張限制 — 運送人不可主張限制
賠償金額計算 法定的每件或每公斤限額 — 依記載之實際價值賠償
💬B/L 是否記載「性質與價值」是判定運送人能否主張法定責任限制的關鍵。
🧠 記憶技巧:記載性質與價值,賠償限制就消失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海難救助或碰撞即可排除賠償限額,但法規核心在於載貨證券是否有『價值記載』。
載貨證券 海商法第 70 條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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