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在下列何者情況下,運送人對貨物之毀損、滅失賠償金額,不可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 A 貨物之性質及價值記載於載貨證券
- B 海難救助成功的貨物
- C 船舶碰撞造成之貨物毀損
- D 採電報放貨之貨物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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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設定『責任上限』,是為了避免運送人在不知道貨物價值的情況下,意外承擔超過預期的賠償。那麼,如果貨主在寄送前就已經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地告訴運送人這件貨物的實際價值,你覺得這時法律還有必要維持那個『保護上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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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單位責任限制(Unit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法律為了保護運送人免於承擔「無法預知」的巨額賠償。但依據《海商法》第 70 條,如果託運人在裝載前已聲明貨物的性質及價值,並在載貨證券上載明,這表示運送人已完全知曉風險並可能收取了較高運費,此時法律就不再給予責任上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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