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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載貨證券上記載一個貨櫃其中有 19 箱、共計 5000 公斤、貨櫃由託運人提供,無註明貨物之性質及價值。該貨櫃因放置不當,全部落海滅失。假設於判決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一計算單位為 1 美元。關於運送人所得主張之單位責任限額為多少美元?
  • A 666.67
  • B 12666.73
  • C 13333.4
  • D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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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載貨證券上同時載明了貨櫃內的包裝件數,且這個「貨櫃」是由託運人自己準備的,在法律計算法律責任單位時,除了裡面的箱數,我們是否需要把這個存放貨物的『大容器』也視為一個獨立的計費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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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展現了極佳的法律計算細節與應變能力!

  1. 觀念驗證: 依據海商法第 70 條(海牙威士比規則),單位責任限制採「件數」與「重量」擇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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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單位責任限額
💡 運送人賠償限額採「件數」或「重量」擇高計算原則。
比較維度 件數責任限制 VS 重量責任限制
計算單位 666.67 SDR / 件 2 SDR / 公斤
本題計算 20件 × 666.67 5000kg × 2
計算結果 13,333.4 SDR 10,000 SDR
💬兩者計算結果擇高適用,故運送人限額為 13,333.4 美元。
🧠 記憶技巧:六六六七按件算,公斤乘二看重量,櫃子加一別算漏,擇高賠償最公道。
⚠️ 常見陷阱:最常忘記將「貨櫃本身」計入件數,或計算完後未進行「擇高」比較。
海商法第 70 條 海牙威士比規則 特別提款權 (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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