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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載貨證券上記載一個貨櫃其中有 19 箱、共計 5000 公斤、貨櫃由託運人提供,無註明貨物之性質及價值。該貨櫃因放置不當,全部落海滅失。假設於判決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一計算單位為 1 美元。關於運送人所得主張之單位責任限額為多少美元?
  • A 666.67
  • B 12666.73
  • C 13333.4
  • D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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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載貨證券上同時載明了貨櫃內的包裝件數,且這個「貨櫃」是由託運人自己準備的,在法律計算法律責任單位時,除了裡面的箱數,我們是否需要把這個存放貨物的『大容器』也視為一個獨立的計費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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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據海商法第 70 條(海牙威士比規則),單位責任限制採「件數」與「重量」擇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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