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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載貨證券上記載一個貨櫃其中有 19 箱、共計 5000 公斤、貨櫃由託運人提供,無註明貨物之性質及價值。該貨櫃因放置不當,全部落海滅失。假設於判決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一計算單位為 1 美元。關於運送人所得主張之單位責任限額為多少美元?
  • A 666.67
  • B 12666.73
  • C 13333.4
  • D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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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載貨證券上同時載明了貨櫃內的包裝件數,且這個「貨櫃」是由託運人自己準備的,在法律計算法律責任單位時,除了裡面的箱數,我們是否需要把這個存放貨物的『大容器』也視為一個獨立的計費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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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中有關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之計算方式。依據海商法第70條規定,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由於本題中託運人無註明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故依法得適用單位限制責任。 在計算基準方面,依同條規定,前項所稱件數,係指貨物託運之包裝單位。其以貨櫃、墊板或其他方式併裝運送者,應以載貨證券所載其內之包裝單位為件數;同時,其使用之貨櫃係由託運人提供者,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題目指出載貨證券上記載貨櫃內有19箱貨物,且該貨櫃由託運人提供,因此在件數認定上,應將19箱貨物加上貨櫃本身1件,總計為20件。 接著分別以件數與重量進行計算。若以件數計算,20件乘以每件特別提款權666.67單位,所得金額為13333.4單位;若以重量計算,總重5000公斤乘以每公斤特別提款權2單位,所得金額為10000單位。依照海商法第70條明文規定兩者較高者為限,故應取較高之13333.4特別提款權單位作為賠償責任限額。因題目設定一計算單位為1美元,換算後運送人所得主張之單位責任限額即為13333.4美元,故正確答案為C。

📝 運送人單位責任限額
💡 採「件數」與「重量」限額雙軌制,取其高者適用。
比較維度 件數基準 (Package) VS 重量基準 (Weight)
計算單位 666.67 SDR / 件 2 SDR / 公斤
本題數量 19箱 + 1貨櫃 = 20件 5000 公斤
計算金額 13,333.4 SDR 10,000 SDR
💬兩者計算結果取其高者(13,333.4 SDR)為限額。
🧠 記憶技巧:六六六七每一件,二元美金一公斤,擇優加計一貨櫃。
⚠️ 常見陷阱:忘記計算託運人提供之「貨櫃本身」應視為一件,或未比較件數與重量的大小。
特別提款權 (SDR) 海商法第 70 條 單位責任限制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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