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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總噸位 200 之甲船於港口,因其船員操作過失與乙船碰撞,導致乙船受損及兩人受傷。設甲船估價為 4 萬美元,乙船損失 3 萬美元,兩人受傷每人各應賠償 2 萬美元,無運費及附屬費。假設於判決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一計算單位為 1 美元。請問依海商法之規定,甲船船舶所有人得主張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額為多少美元?
  • A 10800
  • B 32400
  • C 40000
  • D 4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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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計算這艘船在法律上的責任上限,除了參考船舶本身的價值外,法律對於「小型船舶」計算噸位時,有沒有設定一個最低的保底基準?此外,針對涉及「人員受傷」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每噸計算基數(SDR)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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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海商法關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計算。依據海商法第21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對於「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其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本題中甲船估價為4萬美元,且無運費及附屬費,故初步計算之責任限制數額為4萬美元。 然而,同條進一步規定:「第一項責任限制數額如低於下列標準者,船舶所有人應補足之」。因本件碰撞事故同時造成乙船受損之財物毀損及兩人受傷之人身傷亡,依該條規定:「前二款同時發生者,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同時,該條亦明定:「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 本題甲船總噸位為200,因不足300噸,故應以300噸作為計算基礎。將300噸乘以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162計算單位,得出法定標準數額為48600單位。按題目假設特別提款權一計算單位為1美元,故該標準數額折合為48600美元。由於甲船初步以船舶價值計算之4萬美元,低於此法定標準之48600美元,船舶所有人依法應補足之。因此,甲船船舶所有人最終得主張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額為48600美元,正確答案為D。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船舶所有人賠償責任之計算基準與最低限額制度
比較維度 人身傷害 (Personal) VS 財物損害 (Property)
SDR 計算標準 每噸 162 SDR — 每噸 54 SDR
噸位計算底線 未滿 300 噸以 300 噸計 — 未滿 300 噸以 300 噸計
本題限額結果 300 × 162 = 48,600 — 300 × 54 = 16,200
💬當發生人身傷害時,法律保障較高,限額以 162 SDR 計算且噸位有最低限制。
🧠 記憶技巧:船價運費為基本,傷亡保障三百噸,人傷一六二,物損五四。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300 噸的最低計算門檻,或誤記人身與財物賠償的 SDR 費率。
海商法第 21 條 海商法第 22 條 特別提款權 (SDR) 委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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