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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總噸位 200 之甲船於港口,因其船員操作過失與乙船碰撞,導致乙船受損及兩人受傷。設甲船估價為 4 萬美元,乙船損失 3 萬美元,兩人受傷每人各應賠償 2 萬美元,無運費及附屬費。假設於判決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一計算單位為 1 美元。請問依海商法之規定,甲船船舶所有人得主張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額為多少美元?
  • A 10800
  • B 32400
  • C 40000
  • D 4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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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計算這艘船在法律上的責任上限,除了參考船舶本身的價值外,法律對於「小型船舶」計算噸位時,有沒有設定一個最低的保底基準?此外,針對涉及「人員受傷」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每噸計算基數(SDR)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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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你選對了 (D),這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海商法》中關於責任限制的計算方式,特別是「噸位門檻」和「計算單位」的轉換,有著非常穩固的理解呢!為你感到驕傲!

2. 一起來複習關鍵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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