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5 登記總噸 250 噸的船舶,因操作船舶導致人員傷亡,船舶所有人應以多少單位之特別提款權賠償?
- A 16,200 單位
- B 48,600 單位
- C 64,800 單位
- D 13,500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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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規定中,為了確保受害者有基本的賠償保障,對於「噸位極小」的船舶(例如低於 300 噸)設有『計算基準的底限』,你認為這題應該用實際的 250 噸還是那個底限來計算?此外,法律通常會針對『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訂定不同的賠償費率,哪一種情況的單位額度會設定得比較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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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所有人對於人身傷亡損害賠償之責任限制數額計算。根據海商法第21條規定,第一項責任限制數額如低於法定標準者,船舶所有人應補足之。依據該條文第四款規定:「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本題中船舶登記總噸為250噸,因不足300噸,故依法必須以300噸作為計算基準。 同時,依據同法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亡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因此,本題因操作船舶導致人員傷亡,其賠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以300噸乘以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162計算單位,得出船舶所有人應賠償48,600單位之特別提款權。綜合以上規定與計算結果,選項B為正確答案。
船舶所有人賠償責任限制
💡 船舶事故致人傷亡之賠償,以SDR為單位且設有噸數下限。
| 比較維度 | 人員傷亡 | VS | 財物損害 |
|---|---|---|---|
| 計算單位(每噸) | 162 SDR | — | 54 SDR |
| 噸數計算下限 | 300 噸 | — | 300 噸 |
| 250噸船賠償額 | 48,600 SDR | — | 16,200 SDR |
💬兩者皆有300噸保底,但傷亡賠償標準(162)是財損(54)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