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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 題組:
美國輪船公司載運美國出口商 20 個貨櫃貨至臺北港案情相關試題
15 承上題,載貨證券上若記載 20 個貨櫃內裝電視,貨櫃為美國公司所有,依我國海商法規定,運送人應賠償之額度為多少特別提款權?
  • A 介於 3 千至 4 千之間
  • B 介於 6 千至 7 千之間
  • C 介於 1 萬 2 千至 1 萬 4 千之間
  • D 1 萬 5 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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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計算運送人的法定賠償額度,我們需要先確認《海商法》規定的「每件(或每單位)」最高賠償金額是多少SDR?接著,根據題目中載貨證券的寫法,你認為這批貨物在法律上會被當作「幾個」單位來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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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你精準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的核心概念。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 70 條規定,當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若未報明價值,運送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的賠償限額原則上為 $666.67$ 單位特別提款權(SDR)。然而,這是一道著名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B 與 C 皆給分。 爭議的核心切入點在於題幹敘述的模糊性。題目提到「20 個貨櫃內裝電視」且「貨櫃為美國公司(託運人)所有」。在實務運作上,若載貨證券未明確記載櫃內實際包裝件數,貨櫃本身通常視為一個單位;但因為貨櫃又是託運人自備的,當貨櫃與貨物一併毀損時,賠償單位的計算基準(究竟是只算貨物單位,還是將自備貨櫃也疊加計入單位數)在學理與法條解讀上產生了分歧。因此,依照不同的單位認定基準去乘上 $666.67$ SDR,便會分別推導出落在選項 B 或選項 C 的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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