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18 海商法第 53 條法定之載貨證券為下列何者?
- A 已裝船載貨證券(shipped bills of lading)
- B 備裝船載貨證券(received for shipment bills of lading)
- C 多式運送載貨證券(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s of lading)
- D 承攬運送載貨證券(house bills of lading or forwarder’s bills of lading)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銀行家,正在審核一份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為了確保這批貨物真的已經離開港口、開始在海上航行,你會要求這份文件必須標註貨物正處於『等待裝運』的倉庫狀態,還是必須確認貨物『已經實際放在船上』了呢?為什麼法律會以此時點作為核發憑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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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 53 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船後,應依發貨人之請求,發給已裝船載貨證券。」這是我國法律明確定義的法定載貨證券形式。雖然實務上存在「備裝船」等其他種類,但法律特別強調貨物已實際登船的狀態,以確保受貨人與銀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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