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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福德號因疫情期間停泊在基隆港,該所有權人無法承擔疫情期間經營的損失,終於覓得買主,這位買主為美國籍長居臺灣,該如何做才能使這位買主順利取得福德號?
  • A 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讓與採取意思主義,有別於物權法採取書面主義,只需要有買賣的意思合意即可,無須履行其他要件
  • B 凡物權之移轉,都需要按照我國物權法之規定,必須要登記方能使所有權移轉,故船舶讓與也不例外,應登記始生移轉效力
  • C 船舶現實所在地是基隆港,依據船舶特性,有不動產特性與動產特性,因此移轉讓與必須履行登記和交付,不需要履行駐外使館蓋印要件
  • D 船舶在基隆港,應經過所在地的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以及書面兩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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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船舶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它既像車子能移動,又像房子需要政府列管。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確保這種跨國高價值資產的交易安全與行政管理,除了買賣雙方私下簽名外,你認為還需要透過什麼樣的「正式形式」與「公權力介入」,才能讓這份轉讓具有法律公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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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所有權讓與之法定形式要件。依據海商法第8條規定:「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依題意,「福德號」目前停泊於我國基隆港,屬於船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情形,因此若要將該船舶所有權讓與給買主使其順利取得,依法必須具備「作成書面」以及「申請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兩項要件。選項D正確指出應經過所在地的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以及書面兩個要件,完全符合前開法條之規範,故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所稱之意思主義、僅依物權法登記或無須蓋印等敘述,均與法條明定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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