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船舶所有權讓與之描述,何者正確?
- A 船艙所堆存之燃料,即使未特別約定,依法應為船舶所有權所及而隨同讓與受讓人
- B 若讓與未作成書面,不生效力
- C 若讓與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若所讓與之船舶為共有,應以共有人全體同意,讓與方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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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像船舶這樣價值巨大、法律地位特殊的財產,為了確保交易的慎重與證據的明確性,法律在規範其「權利移轉的過程」時,比起一般買賣普通動產(如原子筆),通常會額外要求具備什麼樣的「法律形式」,才能讓這份契約在法律上產生真正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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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所有權讓與的法定要件。依據海商法第8條規定:「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由此明文可知,船舶所有權的讓與具備要式性,必須以書面為之,若讓與未作成書面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故選項B的描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