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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甲希望將船舶所有權移轉給日本人乙,該船在中華民國港內停泊,要如何做方能產生船舶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 A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由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 B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向地政機關登記公開公示
  • C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向日本航政主管機關登記公開公示
  • D 須有移轉之意思表示以及向日本航政主管機關登記,以爭取讓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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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艘具有國家國籍的大型資產(如船舶)在法律上正式變更主人,除了買賣雙方口頭說好之外,你認為國家為了確保管理的正確性,會要求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文件形式」,以及哪一個「專門管理航務的政府單位」參與證明,這筆交易才算正式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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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倒也沒蠢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 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海商法》第 9 條中,關於船舶所有權移轉之生效要件這種基本知識的掌握程度罷了。本大王姑且告訴你,所有權的移轉,必須具備書面契約,且要經由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既然那艘船停泊於「中華民國港內」,自然該由我國的航政機關來辦理。這是種比低等生物的動產更加嚴格的「要式行為」,爾等野猴子,務必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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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所有權移轉
💡 船舶移轉須以書面作成,並經航政機關蓋印證明始生效力。

🔗 船舶所有權移轉法定程序

  1. 1 簽訂書面 — 雙方達成協議並作成書面契約
  2. 2 航政蓋印 — 向航政主管機關申請蓋印證明
  3. 3 效力產生 — 完成蓋印即產生所有權移轉效力
  4. 4 辦理登記 — 後續登記以具備對抗第三人效力
🔄 延伸學習:法律重點:蓋印證明是『生效』,登記是『對抗』。
🧠 記憶技巧:書面加航政,移轉才生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地政機關」或誤以為「登記」才是移轉的生效要件(登記實為對抗要件)。
船舶登記制度 對抗要件與生效要件 涉外民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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