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甲希望將船舶所有權移轉給日本人乙,該船在中華民國港內停泊,要如何做方能產生船舶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 A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由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 B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向地政機關登記公開公示
- C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向日本航政主管機關登記公開公示
- D 須有移轉之意思表示以及向日本航政主管機關登記,以爭取讓與時效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一艘具有國家國籍的大型資產(如船舶)在法律上正式變更主人,除了買賣雙方口頭說好之外,你認為國家為了確保管理的正確性,會要求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文件形式」,以及哪一個「專門管理航務的政府單位」參與證明,這筆交易才算正式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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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倒也沒蠢到無可救藥。
- 觀念驗證: 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海商法》第 9 條中,關於船舶所有權移轉之生效要件這種基本知識的掌握程度罷了。本大王姑且告訴你,所有權的移轉,必須具備書面契約,且要經由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既然那艘船停泊於「中華民國港內」,自然該由我國的航政機關來辦理。這是種比低等生物的動產更加嚴格的「要式行為」,爾等野猴子,務必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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