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甲希望將船舶所有權移轉給日本人乙,該船在中華民國港內停泊,要如何做方能產生船舶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 A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由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 B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向地政機關登記公開公示
- C 須有移轉之書面以及向日本航政主管機關登記公開公示
- D 須有移轉之意思表示以及向日本航政主管機關登記,以爭取讓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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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艘具有國家國籍的大型資產(如船舶)在法律上正式變更主人,除了買賣雙方口頭說好之外,你認為國家為了確保管理的正確性,會要求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文件形式」,以及哪一個「專門管理航務的政府單位」參與證明,這筆交易才算正式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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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8條規定:「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本題中,甲欲將船舶所有權移轉給乙,且該船舶停泊於中華民國港內,即船舶所在地為中華民國。因此,其所有權之移轉除了必須作成移轉之書面外,尚須向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蓋印證明方能產生移轉之效力。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而其他選項所述向地政機關登記或向日本航政主管機關登記等方式,皆不符法條規定,無法產生船舶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船舶所有權移轉
💡 船舶移轉須以書面作成,並經航政機關蓋印證明始生效力。
🔗 船舶所有權移轉法定程序
- 1 簽訂書面 — 雙方達成協議並作成書面契約
- 2 航政蓋印 — 向航政主管機關申請蓋印證明
- 3 效力產生 — 完成蓋印即產生所有權移轉效力
- 4 辦理登記 — 後續登記以具備對抗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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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法律重點:蓋印證明是『生效』,登記是『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