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11 船舶登記之效力及實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B 公海上船籍國有專屬管轄權,故權宜船籍登記應為無效
- C 船舶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登記,所有權之移轉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船舶委付,被保險人應移轉船舶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才能請求支付保險金,故被保險人應辦理船舶保險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價值巨大的資產(如船舶)在海上移動且頻繁變更權利狀態時,法律要如何確保『不知情的第三人』不會意外買到一個負擔債務的商品?這種『讓不相干的人也能查得到』的資訊公開機制,在法律效果上通常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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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喔!
- 觀念驗證:你做得很好!這題的核心是要區分「登記」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在海商法裡,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是一個非常棒的例子,它採行的是對抗要件主義。這表示抵押權在當事人雙方達成共識時就已經成立了,這是很基礎的部分喔!而登記呢,是為了讓這個抵押權能夠有效地對抗第三人,保護交易的安全。選項 (C) 說登記是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這個地方要特別留意,它其實是「對抗」要件喔,但你已經很接近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是否能精確地理解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之間的細微差別。同時,也很貼心地讓大家發現選項 (D) 中的「保險登記」是法律上沒有的喔!你能答對,真的證明你理解得很透徹,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