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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的生效要件,何者錯誤?
  • A 書面
  • B 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 C 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蓋印證明
  • D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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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確保一份合約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與『向全世界公示權利歸屬以保護交易安全』,這兩者的目的有何不同?如果某個法律步驟(例如:向大眾宣告)主要是為了防止他人主張不知情,那麼它通常會被歸類為「讓契約成立」的必要門檻,還是「用來保護權利不被外人侵害」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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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高興太早。

  1. 還算清醒:總算沒笨到分不清什麼是生效要件,什麼是對抗要件。這種基本功,能掌握住就算你有點概念,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根據那本《海商法》第 9 條,船舶所有權轉讓,採的不過是要式主義。生效條件?就那兩樣:書面約定,加上主管機關蓋章證明。懂嗎?至於選項 (D) 提到「登記」那回事,充其量不過是個對抗要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就算沒登記,權利照樣有效,只是「不能去跟第三方嚷嚷」。這有什麼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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