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海商法所提之船舶抵押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某海運新建大型國際線貨櫃船之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 B 某海運近洋線貨櫃船之船舶抵押權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 C 總噸位 50 噸以上之非動力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船舶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交通工具(例如小型船隻)因為噸位過小而不適用《海商法》時,法律為了維持航政管理的統一性,是會將它看作一般的「動產」(如電器、家具)來對待,還是會有一部專門規範「所有船隻登記與行政管理」的專法來負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是一道考驗法條熟悉度與概念統整的題目,需要清楚分辨不同噸位船舶所適用的法律規範,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船舶(屬於小船),其抵押權設定並不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依據該法授權訂定的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中,並未將任何船舶列入適用範圍。實務上,小船的抵押權設定登記是依《船舶登記法》及相關規定來辦理。 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正確的觀念:例如依《海商法》第 32 條明文規定,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同法亦規範了抵押權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以及設定主體的限制。你能在眾多法規細節中敏銳掌握核心錯誤,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相關主題

船舶物權與強制執行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