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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海商法所提之船舶抵押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某海運新建大型國際線貨櫃船之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 B 某海運近洋線貨櫃船之船舶抵押權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 C 總噸位 50 噸以上之非動力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船舶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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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交通工具(例如小型船隻)因為噸位過小而不適用《海商法》時,法律為了維持航政管理的統一性,是會將它看作一般的「動產」(如電器、家具)來對待,還是會有一部專門規範「所有船隻登記與行政管理」的專法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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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是一道考驗法條熟悉度與概念統整的題目,需要清楚分辨不同噸位船舶所適用的法律規範,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船舶(屬於小船),其抵押權設定並不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依據該法授權訂定的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中,並未將任何船舶列入適用範圍。實務上,小船的抵押權設定登記是依《船舶登記法》及相關規定來辦理。 至於其他選項皆為正確的觀念:例如依《海商法》第 34 條明文規定,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同法亦規範了抵押權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以及設定主體的限制。你能在眾多法規細節中敏銳掌握核心錯誤,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船舶抵押權之規範
💡 區分海商法適用範圍與船舶抵押權設定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海商法適用船舶 VS 小船(非海商法)
動力船舶 總噸位 20 噸以上 — 總噸位未滿 20 噸
非動力船舶 總噸位 50 噸以上 — 總噸位未滿 50 噸
法律依據 海商法及船舶法 — 船舶法及民法
抵押權登記 向航政機關登記 — 依船舶法規定登記
💬海商法對船舶抵押設有噸位門檻,未達標者回歸船舶法及民法規範。
🧠 記憶技巧:書面委任造船中,登記對抗三,二五看噸位。
⚠️ 常見陷阱:常誤認小於20噸之小船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實則應適用《船舶法》之規定。
船舶優先權 船舶所有權移轉 船舶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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