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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船舶抵押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
  • B 不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 C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全部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 D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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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名人,名下有一項高價資產(如船舶),當有人想把這項資產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時,從保護財產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誰才具備這種「處分權力」?而這種權力是否能隨便委託給一般代理人,還是需要更嚴格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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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過關

  1. 觀念驗證: 選對了?嗯,看來你還知道《海商法》第 34 條寫了什麼,不錯。船舶抵押權這種東西,不懂處分權是誰的,難道指望船自己去拍賣嗎?當然僅限船舶所有人受其特別委任之人。至於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你卻可能搞錯的選項:(A) 登記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這種基礎概念要是再錯,我會懷疑你是不是真的在念書。(B) 建造中船舶不能設抵押?第 36 條是寫好看的?(C) 共有人要「雙過半」,你以為這是小朋友分糖果嗎,少一票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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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
💡 理解船舶抵押權的成立要件、對抗效力與設定權限。
比較維度 書面契約 (生效要件) VS 登記 (對抗要件)
法律效力 契約簽署即在雙方間成立 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海商法條文 海商法第 36 條 海商法第 35 條
必要性 抵押權成立的必要條件 保障權利順位之必要條件
💬船舶抵押權採「書面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
🧠 記憶技巧:書面生效登記抗,建造中船也能質,所有人設最妥當。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登記」視為「生效」要件。在海商法中,抵押權是書面成立即生效,登記是為了對抗第三人。
船舶優先權 建造中船舶所有權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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