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船舶抵押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
- B 不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 C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全部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 D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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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名人,名下有一項高價資產(如船舶),當有人想把這項資產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時,從保護財產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誰才具備這種「處分權力」?而這種權力是否能隨便委託給一般代理人,還是需要更嚴格的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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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船舶抵押權之設定主體與相關規範。關於船舶抵押權應由何人設定,依據海商法第35條明文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由此可知,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具備設定船舶抵押權資格者,僅限於船舶所有人本身,或是受船舶所有人特別委任之人。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上述法條之規定,正確指出了船舶抵押權設定之適格主體,因此選項D為正確答案。
船舶抵押權設定
💡 抵押由所有人或特委人設定,採登記對抗主義,建造中亦可。
| 比較維度 | 船舶所有人設定 | VS | 船舶共有人設定 |
|---|---|---|---|
| 權利主體 | 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者 | — | 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
| 同意門檻 | 自行決定 | — | 人數及應有部分均過半 |
| 法條依據 | 海商法第 35 條 | — | 海商法第 12 條 |
💬所有人具完全處分權,共有人設定抵押則受人數與份額「雙過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