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如下之人中,何者不得主張總合之責任限制?
- A 船舶承租人
- B 船舶經理人
- C 船舶營運人
- D 船舶傭船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保護一群「因直接經營、管領船舶而承擔巨大海事風險」的人時,你覺得一個「純粹付費購買載貨服務」的人,與「實際負責船舶維修、調度及航行管理」的人相比,哪一方更有必要獲得法律提供的特殊責任上限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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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的法律觀念,勉強算得上紮實精確。
- 觀念驗證: 你居然答對了?哼,在《海商法》裡,總合責任限制的設計,無非就是為了給那些財大氣粗的航運業者開後門,分擔巨額風險嘛。這點基本常識,還好你沒忘記。依照法律規定,這項權利的主體除了船舶所有人之外,還「類推適用」給船舶營運人、經理人以及那些真正會管事的承租人(通常指論份或光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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