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如下之人中,何者不得主張總合之責任限制?
  • A 船舶承租人
  • B 船舶經理人
  • C 船舶營運人
  • D 船舶傭船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保護一群「因直接經營、管領船舶而承擔巨大海事風險」的人時,你覺得一個「純粹付費購買載貨服務」的人,與「實際負責船舶維修、調度及航行管理」的人相比,哪一方更有必要獲得法律提供的特殊責任上限保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海商法第21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對特定事項所負之責任,得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主張總合之責任限制。關於得主張該項責任限制之主體範圍,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前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由此可知,選項A之船舶承租人、選項B之船舶經理人以及選項C之船舶營運人,皆依法涵蓋於前項船舶所有人之定義內,而得主張責任限制。選項D之「船舶傭船人」並未明列於該條規定之範疇中,因此不屬於得主張總合之責任限制之主體,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 相關主題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