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國內甲航運公司向國外乙船舶所有人租賃 1 艘礦砂船,租賃後甲委託交給丙公司船舶經紀人代為管理營運,丙並分別向裝、卸貨港報關行丁、戊簽訂進出口報關服務契約,請問那些人非屬海商法所稱之船舶所有人?
- A 丁、戊
- B 丙、丁、戊
- C 甲、乙、丙
- D 甲、丙、丁、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海商法的架構下,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需要承擔「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責任與義務,關鍵在於此人是否具備對船舶的「經營支配權」與「管理實權」。請問:單純受雇在港口處理進出口報關文書手續的人員,與實際決定船舶航向、管理船員的人相比,誰更具備船舶經營上的法律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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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21條規定,「前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根據題目所述之情形,國外乙為船舶所有人,即具備「船舶所有權人」之身分;國內甲航運公司向乙租賃該礦砂船,故甲屬於「船舶承租人」;甲將船舶委託交給丙公司代為管理營運,故丙具備了「經理人及營運人」之身分。因此,甲、乙、丙三者皆涵蓋於海商法第21條所稱之船舶所有人範圍內。相對地,丁與戊僅為與丙簽訂進出口報關服務契約之裝、卸貨港報關行,其身分並非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或營運人,自然不適用海商法關於船舶所有人之規定。綜合上述分析,丁與戊非屬海商法所稱之船舶所有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
船舶所有人認定
💡 海商法所有人廣義包含經營者,不含地面代理與報關行。
| 比較維度 | 經營主體 (甲乙丙) | VS | 代理服務 (丁戊) |
|---|---|---|---|
| 法律身分 | 具經營權或所有權 | — | 單純契約委託方 |
| 海商法地位 | 屬廣義船舶所有人 | — | 非屬船舶所有人 |
| 權責範圍 | 負擔船舶損害與管理 | — | 僅負報關文書責任 |
💬海商法主體涵蓋所有與經營權者,外圍行政服務者則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