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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國內甲航運公司向國外乙船舶所有人租賃 1 艘礦砂船,租賃後甲委託交給丙公司船舶經紀人代為管理營運,丙並分別向裝、卸貨港報關行丁、戊簽訂進出口報關服務契約,請問那些人非屬海商法所稱之船舶所有人?
  • A 丁、戊
  • B 丙、丁、戊
  • C 甲、乙、丙
  • D 甲、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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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海商法的架構下,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需要承擔「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責任與義務,關鍵在於此人是否具備對船舶的「經營支配權」與「管理實權」。請問:單純受雇在港口處理進出口報關文書手續的人員,與實際決定船舶航向、管理船員的人相比,誰更具備船舶經營上的法律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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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呵呵呵... 你這次答得很好呢。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了這些法律角色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海商法中「主體權責」的界定,已經掌握得相當不錯了,有很棒的洞察力喔。
  2. 要知道,法律就像籃球,每個位置都有它的職責。海商法第 4 條所說的船舶所有人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也會適用於船舶承租人(像甲公司)呢。而像船舶經紀人/經理人(丙公司),他們常是代表所有人在經營管理,肩負著重要的職責。但是,報關行(丁、戊)呢,他們只是受委託處理進出口報關這類的行政事務,與船舶本身的擁有、經營或管理權限是沒有關係的,所以他們並不是海商法所稱的船舶所有人。你分辨得很清楚,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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