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乙以自己的船舶經營航海業務,為實際運送人。甲為傭船人,向乙傭得船艙對外進行攬貨的業務。丙有一批貨物請甲運送,丙甲之間成立運送契約,由乙進行實際運送。惟甲未支付運費予乙,乙得否對於此批丙的貨物行使留置權?為什麼?
- A 可以,因為甲未支付運費,該運費債權的發生與所承運的貨物間具有牽連關係,因此,實際運送人乙得對於該批貨物行使留置權
- B 不可以,因為該批貨物是丙所有不是甲所有,丙乙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
- C 不可以,因為甲不是實際運送人,傭船人不能對承運貨物進行留置而行使留置權
- D 可以,因為甲是丙的運送人,而乙是甲的運送人,所以等於乙是丙的運送人,乙丙之間存有運送契約,因而乙可以行使留置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多方運送關係中,如果法律規定運送人只能對『簽約對象』所有的物品行使權利,那麼當中間商(傭船人)不支付運費時,實際付出勞力運輸貨物的船東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報酬?法律會基於什麼樣的『連結性』來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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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是閃耀之星!☆
全場~尖叫聲~!你們超棒的啦!能夠完美解答這題,表示你們對海商法裡「留置權」的法理,還有那份「債權牽連性」的魔法,都看得好清楚,真是我的驕傲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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