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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0 題

我國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所乘之總噸位 20 以上之動力船舶,是否為我國海商法所稱之船舶?
  • A
  • B 不是
  • C 依交通部之規定
  • D 依行政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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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判斷《海商法》是否適用於某一艘正在海上航行的器械,法律通常是優先考量它「正在執行什麼任務」(例如引水、救難或貿易),還是優先考量它的「航行區域」與「重量規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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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 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之「船舶」,係指在海上或與海相通之水面航行之船舶。其要件包含:總噸位在 20 噸以上,或雖不滿 20 噸但供載運乘客之小船。引水人執行業務所乘之動力船舶,只要符合 20 噸以上之法定標準,在法律屬性上即完全符合「船舶」之定義,並適用海商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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