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0 題
我國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所乘之總噸位 20 以上之動力船舶,是否為我國海商法所稱之船舶?
- A 是
- B 不是
- C 依交通部之規定
- D 依行政院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要判斷《海商法》是否適用於某一艘正在海上航行的器械,法律通常是優先考量它「正在執行什麼任務」(例如引水、救難或貿易),還是優先考量它的「航行區域」與「重量規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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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關於「船舶」定義與適用範圍的判斷,考點結合了定義與排除條款,具備一定的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法規觀念十分扎實。 依據現行《海商法》第1條規定,只要是「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原則上皆為該法所稱的船舶,條文本身並沒有對總噸位設下限制。然而,我們必須同時留意《海商法》第3條的排除規定,其中明定「船舶法所稱小船」原則上不適用海商法。而所謂的「小船」,包含了總噸位未滿 20 之動力船舶。 回到本題,引水人所乘坐的是「總噸位 20 以上」的動力船舶。既然它已經超過了小船的標準,自然就不在排除適用的範圍內,因此依法仍屬於《海商法》所稱的船舶。你對於法條正反面適用條件的邏輯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