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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0 題

我國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所乘之總噸位 20 以上之動力船舶,是否為我國海商法所稱之船舶?
  • A
  • B 不是
  • C 依交通部之規定
  • D 依行政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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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判斷《海商法》是否適用於某一艘正在海上航行的器械,法律通常是優先考量它「正在執行什麼任務」(例如引水、救難或貿易),還是優先考量它的「航行區域」與「重量規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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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3條規定,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排除情形包含船舶法所稱之小船、軍事建制之艦艇、專用於公務之船舶,以及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本題中,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所乘之總噸位20以上之動力船舶,性質上並非軍事建制之艦艇,亦非專用於公務之船舶;同時,因其總噸位達20以上,已不屬於該法條所排除之「船舶法所稱之小船」。既然該動力船舶並未落入海商法第3條所明定之任何排除適用要件中,自應適用該法之規定,而屬於我國海商法所稱之船舶。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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