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 題
於淡水河河口漁人碼頭與八里左岸間行駛總噸位二十一總噸之商用遊艇,是否為我國海商法所稱之船舶?
- A 是
- B 不是
- C 依主管機關之認定
- D 依行政院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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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艘載具是否屬於《海商法》所稱之船舶,我們可以思考兩個關鍵問題:第一,法條中對於船舶的「噸位數」是否有設定一個具體的門檻?第二,這艘載具所航行的水域性質,是否具備「與海洋相連」的特點?你可以試著找找看法律中對這兩個條件的具體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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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1條規定:「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本題中,該艘總噸位二十一總噸之商用遊艇行駛於淡水河河口漁人碼頭與八里左岸之間,其行駛水域屬於與海相通之水面,完全符合前述法條對於船舶之定義,因此該遊艇為我國海商法所稱之船舶,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A。
海商法之船舶定義
💡 海商法船舶須具備商務用途且達一定規模。
| 比較維度 | 海商法船舶 | VS | 一般小船 |
|---|---|---|---|
| 噸位門檻 | 總噸位 20 噸以上 | — | 總噸位未滿 20 噸 |
| 用途性質 | 商務用途(營利) | — | 交通、休閒、公務 |
| 適用法律 | 海商法 | — | 船舶法 |
| 航行水域 | 海域或與海相通水域 | — | 各類公告水域 |
💬本題船舶為 21 噸且具商務性質,符合海商法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