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在船上之非給養品、非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屬具,亦非同屬一人所有者,是否屬於海商法第 7 條「船舶之一部分」?
- A 否,是屬於從物
- B 否,是屬於獨立之物
- C 是,屬於船舶之一部分,船舶處分應一併移轉
- D 是,屬於船舶之一部分,但是分屬於同一人所有,故船舶處分不隨同移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放在船上的東西,既不是開船必備的工具,而且它的主人跟船主也不是同一個人,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件物品的命運(例如被變賣或抵押)應該被強制跟著這艘船走,還是應該被視為一個跟船完全無關的東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 B。判斷船上物品之法律性質時,應依據民法第68條之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題目中指出,該物品為非給養品、非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屬具,且明確表示「非同屬一人所有者」。因該物品並未與船舶同屬於一人所有,完全不符合民法第68條明定「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之要件,故其既不屬於船舶之一部分(非主物之成分),亦無法被認定為船舶之從物。既然非屬主物之一部分且非從物,該物品在法律上即具有獨立的所有權歸屬,屬於獨立之物,故選項 B 為正確解答。
船舶組成之判定
💡 區分船舶構成部分、從物與獨立物之判定標準。
| 比較維度 | 船舶之一部分/從物 | VS | 獨立之物 |
|---|---|---|---|
| 功能必要性 | 航行或營業所必需 | — | 非航行或營業必需 |
| 所有權人 | 須同屬一人所有 | — | 非同屬一人所有 |
| 處分關聯性 | 隨主物處分而移轉 | — | 效力不及,不隨移轉 |
💬判定關鍵在於該物是否具備功能上的常助性,以及所有權是否與主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