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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在船上之非給養品、非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屬具,亦非同屬一人所有者,是否屬於海商法第 7 條「船舶之一部分」?
  • A 否,是屬於從物
  • B 否,是屬於獨立之物
  • C 是,屬於船舶之一部分,船舶處分應一併移轉
  • D 是,屬於船舶之一部分,但是分屬於同一人所有,故船舶處分不隨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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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放在船上的東西,既不是開船必備的工具,而且它的主人跟船主也不是同一個人,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件物品的命運(例如被變賣或抵押)應該被強制跟著這艘船走,還是應該被視為一個跟船完全無關的東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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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判斷船上物品之法律性質時,應依據民法第68條之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題目中指出,該物品為非給養品、非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設備屬具,且明確表示「非同屬一人所有者」。因該物品並未與船舶同屬於一人所有,完全不符合民法第68條明定「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之要件,故其既不屬於船舶之一部分(非主物之成分),亦無法被認定為船舶之從物。既然非屬主物之一部分且非從物,該物品在法律上即具有獨立的所有權歸屬,屬於獨立之物,故選項 B 為正確解答。

📝 船舶組成之判定
💡 區分船舶構成部分、從物與獨立物之判定標準。
比較維度 船舶之一部分/從物 VS 獨立之物
功能必要性 航行或營業所必需 非航行或營業必需
所有權人 須同屬一人所有 非同屬一人所有
處分關聯性 隨主物處分而移轉 效力不及,不隨移轉
💬判定關鍵在於該物是否具備功能上的常助性,以及所有權是否與主體一致。
🧠 記憶技巧:必需同屬算部分,非必非同獨立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船上所有屬具皆為船舶的一部分,忽略「所有權人」不同之法律限制。
海商法第7條 民法從物定義 船舶抵押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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