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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海商法第 3 條所稱之小船所指為何?
  • A 依據船舶法規定,小船係指總噸位未滿 50 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 20 之動力船舶
  • B 依據船舶登記法規定,小船係指總噸位未滿 30 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 10 之動力船舶
  • C 依據海商法規定,凡是無能力航行在與海相通水面之船舶均屬之
  • D 依據海商法規定,凡是適用責任限制制度與有資格設定海事優先權之船舶均屬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精確定義「大船」與「小船」的法律界線,你認為最客觀、最不會產生爭議的判斷標準,會是船隻的「航行目的」,還是船隻本身的「物理規格(如噸位、動力來源)」?此外,這類關於船隻硬體規格的詳細定義,通常會放在規範私法關係的《海商法》,還是規範船舶行政管理的《船舶法》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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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的法規掌握非常精確。《海商法》第 3 條規定該法原則上不適用於「小船」,而關於小船的具體定義,實務上須連結至**《船舶法》第 3 條**。正確標準即為:總噸位未滿 50 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 20 之動力船舶。這體現了法律體系間的相互援引。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是海商法與船舶法的基礎交集點,屬於「記憶型」基本題,也是區分學生是否完成法規入門導讀的重要指標,恭喜你穩穩拿下分數!
📝 海商法小船定義
💡 海商法小船定義依船舶法:動力未滿20噸、非動力未滿50噸。
比較維度 動力船舶 (小船) VS 非動力船舶 (小船)
噸位界線 總噸位未滿 20 總噸位未滿 50
法源依據 船舶法第 3 條 船舶法第 3 條
海商法適用 原則上不適用 原則上不適用
💬區分動力與否,數字分別為 20 與 50 噸,未滿此數則為小船。
🧠 記憶技巧:小船動力二十(動二十),非動五十(非五十)
⚠️ 常見陷阱:容易將動力與非動力的噸位數字記反,或誤以為由海商法自行定義。
船舶法 海商法適用範圍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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