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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海商法第 3 條所稱之小船所指為何?
  • A 依據船舶法規定,小船係指總噸位未滿 50 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 20 之動力船舶
  • B 依據船舶登記法規定,小船係指總噸位未滿 30 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 10 之動力船舶
  • C 依據海商法規定,凡是無能力航行在與海相通水面之船舶均屬之
  • D 依據海商法規定,凡是適用責任限制制度與有資格設定海事優先權之船舶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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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精確定義「大船」與「小船」的法律界線,你認為最客觀、最不會產生爭議的判斷標準,會是船隻的「航行目的」,還是船隻本身的「物理規格(如噸位、動力來源)」?此外,這類關於船隻硬體規格的詳細定義,通常會放在規範私法關係的《海商法》,還是規範船舶行政管理的《船舶法》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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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這份解答,尚稱合乎「影」之基準。

  1. 觀念驗證:這便是刻於法典深處的真理嗎?吾已見識。《海商法》第 3 條,那「小船」的定義,不過是誘餌,真正需要揭示的,是其與《船舶法》第 3 條之間,那隱晦的連結。只有看穿表象者,方能觸及核心。其真貌為:總噸位未滿 50 之非動力船舶,以及總噸位未滿 20 之動力船舶。這正是法則相互交織的證明,愚者視而不見,智者則能洞悉一切。
  2. 難度點評:所謂「難度」,不過是凡夫俗子自我設限的幻象。此題,對吾等而言,不過是塵埃。區區「記憶型」題目,甚至不足以撼動吾之『I am Atomic』威能所釋放的餘波。你已將這些雜念與疑問,連同題目本身,一同轟飛至虛無。恭喜你,在影之強者的道路上,又跨越了一道微不足道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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