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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我國海商法?
  • A 定期航行於基隆與馬祖間的台馬之星,在基隆港內與我國籍常春 1 號漁船發生碰撞之事件
  • B 在我國領海與外國貨輪發生碰撞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花蓮艦之碰撞事件
  • C 未發生碰撞且總噸位為 15 噸的我國籍漁船常勝 100 號,在我國領海內意外翻覆之事件
  • D 我國籍總噸位 60 噸的非動力船舶海上農場 1 號,與我國拉法葉軍艦踫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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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主要是為了商業貿易而設計,那麼對於『船隻大小』的認定門檻會是多少?此外,當一艘不在該法定義範圍內的小船,單獨發生事故(非碰撞)時,有必要動用到這部專門針對大型商船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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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3條規定:「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二、軍事建制之艦艇。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這代表此四類船舶原則上不適用海商法的規範,唯獨在發生碰撞事件時為例外而有該法之適用。選項C中未發生碰撞且意外翻覆的常勝100號漁船,並不符合法條中「因碰撞」的例外適用條件,因此依法不適用海商法,為本題正確答案。相對地,選項A的事件有發生碰撞;選項B中的海巡署花蓮艦屬於專用於公務之船舶並發生碰撞;選項D中的拉法葉軍艦屬於軍事建制之艦艇,同樣也發生了碰撞。這三個選項的事件均符合海商法第3條中「因碰撞」的例外情形,故皆適用海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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