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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何種情形方得符合宣布共同海損之船舶海上航程期間?
  • A 船舶運抵目的港卸載貨物後,停留在碼頭準備開航期間
  • B 船舶從裝貨港出發後,抵達目的港港外錨地起錨準備進港之海上航程期間
  • C 船舶在裝貨港等待所要承載貨物還在陸上在途運送過程中
  • D 船舶於修造船廠船塢中發生火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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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構成「共同」海損,前提是船與貨必須處於「利害關係共同體」的狀態。請試著思考:在貨物尚未上船,或是貨物已經安全交付之後,船與貨物之間還存在這種「同生共死」的冒險關係嗎?那麼,這段共同關係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算起,又到何時結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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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海商法中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的成立要件,特別是「共同海上處分」的時間軸掌握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項非常專業的法律判斷。
  2.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必須發生在共同海上冒險期間。這意味著船舶、貨物與運費必須處於「利害關係共同體」的狀態。選項 (B) 描述船舶已開航且載有貨物,即便在目的港外錨地準備進港,船與貨仍共同面臨海上風險。其餘選項分別處於貨物上船前、卸載後或非航程修造期間,並不具備共同危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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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損航程認定
💡 共同海損成立必須發生在船舶實際從事海上航程之期間。
比較維度 海上航程期間 VS 非航程期間
起訖點 裝貨出發至抵達目的地 — 陸上運送或卸貨後停留
常見情境 海上航行、錨地待進港 — 修造船廠、陸路運送中
共同海損 符合航程期間要件 — 不符合航程期間要件
💬共同海損之宣布限於船舶、貨物皆處於海上冒險之航程中。
🧠 記憶技巧:出港到港算海上,陸運修船莫亂入。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卸貨後的停留期或貨物在陸上的運送期,需謹記「海上冒險」的存續性。
共同海損成立要件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海上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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