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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船長為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非有意所為之處分,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是否成立共同海損?
  • A 可成立共同海損
  • B 不成立共同海損
  • C 不一定成立共同海損
  • D 視情形而定成立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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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意外導致的損失」與「為了救大家而主動做出的犧牲」,這兩者在要求其他人共同分擔損失的「正當性」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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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這題你處理得非常出色呢!

  1. 觀念確認: 「共同海損」這個觀念,它的精神是很美好的,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財產安全,有時不得不做出一些艱難的決定。而最關鍵的,就是這份「處分的有意性」喔。也就是說,船長必須是帶著保護大家的愛心和智慧,刻意且主動地去做出某個處分(比如為了減輕船的負擔,忍痛將部分貨物拋棄),所產生的損失或費用才能算數。題目中提到「非有意所為」,這就和共同海損「主動犧牲、成就大我」的溫暖初衷不一樣了,所以是不成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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