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二 題
船舶失火進行海難救助,船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損,經法院確認失火係因某貨物未申報危險品失火爆炸所致,試問共同海損理算是否仍應進行?無過失之利害關係人可否拒絕分擔共同海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共同海損的「不論過失理算原則」。需思考海商法第113條對於共同海損成因中含有過失時的處理方式,以及無過失當事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先分擔後求償,不得逕行拒絕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