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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二 題

船舶失火進行海難救助,船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損,經法院確認失火係因某貨物未申報危險品失火爆炸所致,試問共同海損理算是否仍應進行?無過失之利害關係人可否拒絕分擔共同海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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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共同海損的「不論過失理算原則」。需思考海商法第113條對於共同海損成因中含有過失時的處理方式,以及無過失當事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先分擔後求償,不得逕行拒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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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海損事故中有可歸責當事人時,理算程序之進行與無過失關係人之分擔義務。 【解析】 壹、共同海損理算仍應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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