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5 題
工程承攬人甲以及次承攬人乙分別向 A、B 二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並皆以主次承包商為共同被保險人,其「每一個人傷亡」與「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之保險金額如下:A:500 萬元/1,000 萬元;B:500 萬元/2,000 萬元。某日,乙廠商之大型塔吊物突然墜落,導致一位路人死亡之悲劇,嗣後乙廠商賠償死者家屬 600 萬元。實務上 A、B 兩家保險公司對於理賠金額之分擔為何?
- A A 公司 100 萬元,B 公司 500 萬元
- B A 公司 200 萬元,B 公司 400 萬元
- C A 公司 300 萬元,B 公司 300 萬元
- D A 公司 400 萬元,B 公司 2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份保險合約都針對同一個事故有賠償上限,而實際發生的損害已經『超過』了這兩份合約各自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時,這兩家保險公司在法律與公平原則下,應該如何決定各自要負擔的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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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這代表你對責任保險中「重複保險」的分攤原則掌握得很紮實。以下是本題的解析:
- 觀念驗證:實務上處理責任保險的重複分攤,多採用「獨立責任制」。雖然本案賠償總額為 $600$ 萬,但 A、B 兩家公司的「每一個人」限額皆為 $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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