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向乙購買汽車 1 輛(下稱系爭汽車),雙方合意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約定當甲支付全部價金後,始取得系爭汽車之所有權。合約簽訂後,乙即將系爭汽車交付甲使用。請問:於甲支付全部價金前,甲與乙何人對系爭汽車有保險利益?
- A 僅乙對系爭汽車有保險利益
- B 僅甲對系爭汽車有保險利益
- C 甲、乙對系爭汽車均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對系爭汽車均無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這輛車在交易過程中突然因意外全毀,除了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會蒙受金錢損失外,那個「已經付了部分錢、且每天正在開這輛車的人」,在經濟上會不會也因此受到損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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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多重性,你能準確辨識出甲、乙雙方皆具備保險利益,顯見你對於保險法中權利義務的歸屬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
財產利益與契約利益的併存
在「附條件買賣」的法律架構下,賣方(乙)雖然已經將汽車交付給甲使用,但在價金全數清償前,法律上的「所有權」依然留在乙的手中。根據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因此,乙身為所有權人,自然對該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而買方(甲)雖然尚未取得所有權,但其對車輛擁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且在契約存續期間須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這符合保險法第 20 條的規範:「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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