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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甲於苗栗旅遊時,向乙購買古董車一輛,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當場交付乙 30 萬元訂金,雙方約定由乙負擔運費將該古董車運送至屏東市甲宅地址,甲收貨後匯款付清全數款項,甲回到屏東自宅後,擔心古董車運送途中發生意外,遂擬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該古董車無保險利益,如 A 公司承保,保險契約無效
  • B 甲對該古董車有保險利益,A 公司得就該古董車價值為定值或不定值承保
  • C 甲僅得於 30 萬元的範圍內,向 A 公司投保
  • D A 公司如超額承保,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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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已簽約購買一件稀有珍品並支付部分款項,當這件珍品在運送途中意外全毀時,這位買受人在法律與經濟上是否會面臨損失?此外,針對這類難以估價的財產,保險法是否允許雙方在事故發生前,就先約定好一個賠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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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4、20 條,只要對財產具有法律上之權利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如買賣契約之債權),即具備保險利益。甲雖僅付訂金,但對古董車安全送達有直接利益。此外,依《保險法》第 73、75 條,財產保險可採「定值」(約定價值)或「不定值」(按事故時市價)承保,故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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