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甲於苗栗旅遊時,向乙購買古董車一輛,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當場交付乙 30 萬元訂金,雙方約定由乙負擔運費將該古董車運送至屏東市甲宅地址,甲收貨後匯款付清全數款項,甲回到屏東自宅後,擔心古董車運送途中發生意外,遂擬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該古董車無保險利益,如 A 公司承保,保險契約無效
- B 甲對該古董車有保險利益,A 公司得就該古董車價值為定值或不定值承保
- C 甲僅得於 30 萬元的範圍內,向 A 公司投保
- D A 公司如超額承保,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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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已簽約購買一件稀有珍品並支付部分款項,當這件珍品在運送途中意外全毀時,這位買受人在法律與經濟上是否會面臨損失?此外,針對這類難以估價的財產,保險法是否允許雙方在事故發生前,就先約定好一個賠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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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向乙購買古董車並已交付訂金,對於該古董車是否能安全運抵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若運送途中發生意外,將致生甲的財產損失,故甲對該古董車確實具有保險利益,並非僅能就訂金範圍內投保。在確認甲具有保險利益的前提下,關於保險契約的承保方式,依據保險法第73條規定:「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因此,甲身為要保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時,A公司得就該古董車之價值作定值或不定值承保,故選項B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