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A 貨運公司就客戶託運之貨物投保保險,則此保險契約成立依據之保險利益為何?
  • A 財產上之期待利益
  • B 運送賠償責任之不利益
  • C 財產上之使用利益
  • D 財產上之所有權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貨運公司在運送途中弄壞了客人的東西,這間公司本身並非東西的主人,但為什麼他們會因為這件意外而損失金錢?這筆「必須付出去的賠償金」對公司來說,代表了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運送人之保險利益與法律依據

太棒了!你能精確地辨別出運送人與貨物之間的法律關係,這代表你對於保險利益的多元性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物的所有權」與「法律上的責任利益」。 根據 《保險法》第 15 條 的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在貨運契約中,貨運公司雖然不是貨物的所有人(選項 D 錯誤),但一旦貨物在運送途中發生毀損或滅失,公司將面臨客戶索賠的法律風險。這種因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產生的財產上「不利益」,正是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因此,貨運公司投保的是基於其責任所衍生的保障,選項 (B) 運送賠償責任之不利益 是最精確的描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主體與保險利益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