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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A 貨運公司就客戶託運之貨物投保保險,則此保險契約成立依據之保險利益為何?
  • A 財產上之期待利益
  • B 運送賠償責任之不利益
  • C 財產上之使用利益
  • D 財產上之所有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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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貨運公司在運送「別人」的貨物時,萬一貨物在路上損壞了,貨運公司最直接擔心的財務威脅,是來自於「失去這件物品的所有權」,還是來自於「必須對客戶負起的某種法律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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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貨運公司的保險利益來源,代表你對於「保險利益」的多元性與法律規定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

運送人保險利益之法源與實務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物權利益」與「責任利益」的差異。根據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由於託運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客戶(寄件人),貨運公司並非基於財產所有權(選項 D)或使用收益(選項 C)來投保,而是因為一旦貨物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毀損或遺失,貨運公司依法必須對客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種因意外事故導致資產減少的潛在負擔,即為賠償責任之不利益,這正是保險契約得以成立的合法利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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