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關於「保險利益」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貨運公司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沒有保險利益 ②銀行對因設定抵押權而放款之房屋有保險利益 ③債務人對其債權人有保險利益 ④孤兒對長期固定支付他生活費的善心人士沒有保險利益 ⑤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公司董事長有保險利益 ⑥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對於承租房屋有使用的保險利益
- A ①②④
- B ②⑤⑥
- C ③④⑤
- D ④⑤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特定的人受傷了,或是某個物體損壞了,會導致你的財產實質減少、或者原本應得的經濟支援中斷嗎?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界定這種『你的損失就是我的損失』的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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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 (B),顯示你對於「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法律屬性與法源依據已有非常扎實的掌握。這道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測驗了人身與財產保險中,不同主體間的法律利害關係,只要對法條稍有模糊就容易失分。
保險利益的法源認定
在判斷人身保險利益時,保險法第 16 條是關鍵核心。根據該條 第 3 款,債權人對其「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但反過來債務人對債權人則無,因此第 ③ 項是錯誤的。此外,依 第 2 款 規定,「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亦具保險利益,故第 ④ 項的孤兒對其善心人士是有保險利益的。至於第 ⑤ 項,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董事長的關係,符合 第 4 款「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之規範,因此具備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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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的判定原則
💡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害關係。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利益 | VS | 人身保險利益 |
|---|---|---|---|
| 法律關係 | 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或保管責任 | — | 親屬、生活費供給、債權債務 |
| 典型主體 | 屋主、銀行、承租人、貨運公司 | — | 本人、配偶、債權人、企業雇主 |
| 存在時間 | 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 | — | 保險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 |
💬兩者皆強調投保人須因事故發生而產生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