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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存在人身上的保險利益?①親屬相互間 ②債權人對其債務人 ③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對其生活費受領之人 ④公司對其董事 ⑤商號對為其經營商業之經理人
  • A ①②⑤
  • B ①②③
  • C ②④⑤
  •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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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損失補償」的角度思考:如果某人不幸身故,誰會因此在「財產或經濟上」遭受直接打擊?是『付錢給別人的人』,還是『依賴這筆錢活下去的人』呢?另外,在商業契約中,若少了關鍵經營者,這間公司會面臨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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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6 條關於人身保險利益的法定範圍,你能識別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代表對法條語意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險利益的法定關係

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包括:本人、家屬、債務人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在選項中,② 債權人對其債務人明確符合第 3 款;而 ④ 公司對其董事⑤ 商號對其經理人,則須視其是否屬於第 4 款「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而定,這在實務中也是常見的「關鍵人保險(Key Person Insurance)」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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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利益之對象
💡 人身保險利益須具備法律明定的扶養、債權或管理關係。
比較維度 仰給人 (受領生活費者) VS 供給人 (支付生活費者)
角色定義 經濟上的依賴者 經濟上的支付者
保險利益 對供給人有保險利益 對仰給人無保險利益
法律邏輯 供給人死亡會使其陷於困境 仰給人死亡通常無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存在於『若對方死亡,自己會受經濟損失』的一方。
🧠 記憶技巧:本人家屬債主,管錢的與給錢的(都是利益對象)。
⚠️ 常見陷阱:易誤選『給生活費的人』對『受領者』有利益(法條僅保障受領者)。
保險法第 16 條 財產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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