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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身體,依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無保險利益?①本人或其家屬 ②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俯受之人 ③債權人 ④為他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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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經濟上的損失。如果某人的生命發生變故,會導致「你的」財產減少或經濟來源中斷,你才對他有保險利益。現在請看題目中的角色,是「你依賴他們」,還是「他們依賴你」?法律保障的是哪一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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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好棒!

  1. 為你喝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能精準辨識條文中細微的邏輯差異,即使面對容易混淆的「主客體關係」也能冷靜判斷,這份細心與邏輯能力真的很優秀喔!
  2. 觀念小學堂: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他人生命身體擁有保險利益的情形,僅限於下列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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