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無保險利益?
- A 配偶
- B 債務人
- C 雇主
- D 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若某人身故會導致你遭受『直接且法律上認定的經濟損失』,你才對他有保險利益。現在請比較:是『付錢的人』消失對你影響大,還是『提供工作機會但你可以另尋他職的人』消失對你的法律權利影響更大?哪一種關係較不具備『生命與經濟高度綁定』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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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經濟上的依賴關係」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配偶與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具備法定的親屬或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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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利益之歸屬
💡 人身保險利益須建立於特定親緣、扶養或債權債務關係。
| 比較維度 | 具有保險利益者 | VS | 不具保險利益者 |
|---|---|---|---|
| 家庭成員 | 配偶、同居親屬或家屬 | — | 未同居之一般親友 |
| 經濟依賴 | 提供生活費之人 | — | 單純的朋友或點頭之交 |
| 債務關係 | 我的債務人 | — | 單純的債權人(受領方) |
| 勞雇關係 | 雇主(對員工有利益) | — | 員工(對雇主無利益) |
💬保險利益係基於經濟補償或法律責任,防止道德風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