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無保險利益?
  • A 配偶
  • B 債務人
  • C 雇主
  • D 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若某人身故會導致你遭受『直接且法律上認定的經濟損失』,你才對他有保險利益。現在請比較:是『付錢的人』消失對你影響大,還是『提供工作機會但你可以另尋他職的人』消失對你的法律權利影響更大?哪一種關係較不具備『生命與經濟高度綁定』的特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經濟上的依賴關係」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配偶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具備法定的親屬或扶養關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訂立、效力、保險費與當事人權義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