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無保險利益?
- A 配偶
- B 債務人
- C 雇主
- D 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若某人身故會導致你遭受『直接且法律上認定的經濟損失』,你才對他有保險利益。現在請比較:是『付錢的人』消失對你影響大,還是『提供工作機會但你可以另尋他職的人』消失對你的法律權利影響更大?哪一種關係較不具備『生命與經濟高度綁定』的特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經濟上的依賴關係」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配偶與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具備法定的親屬或扶養關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