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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無保險利益?
  • A 配偶
  • B 債務人
  • C 雇主
  • D 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若某人身故會導致你遭受『直接且法律上認定的經濟損失』,你才對他有保險利益。現在請比較:是『付錢的人』消失對你影響大,還是『提供工作機會但你可以另尋他職的人』消失對你的法律權利影響更大?哪一種關係較不具備『生命與經濟高度綁定』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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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經濟上的依賴關係」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配偶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具備法定的親屬或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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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利益之歸屬
💡 人身保險利益須建立於特定親緣、扶養或債權債務關係。
比較維度 具有保險利益者 VS 不具保險利益者
家庭成員 配偶、同居親屬或家屬 未同居之一般親友
經濟依賴 提供生活費之人 單純的朋友或點頭之交
債務關係 我的債務人 單純的債權人(受領方)
勞雇關係 雇主(對員工有利益) 員工(對雇主無利益)
💬保險利益係基於經濟補償或法律責任,防止道德風險發生。
🧠 記憶技巧:親人、養我的人、欠我錢的人,我才有保險利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雇主與員工是雙向具備保險利益。法律規定雇主對員工有利益,但員工對雇主則無。
保險法第16條 道德風險 被保險人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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