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若甲為要保人,其對下列何者欠缺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 A 與甲同住、共同生活之成年子女乙
- B 向甲借款新臺幣500萬元之丙
- C 以自己所有之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甲對丙債權的抵押人丁
- D 為甲管理財產之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法律規定的「人身保險利益」中,通常是因為『對方的生存能確保你的經濟權益』或『對方的死亡會造成你的實質損失』。如果某人只是單純提供財產幫你向別人擔保,當這個人「生命安全發生變化」時,會直接導致你的財產減少或債務無法清償嗎?請依此邏輯重新檢視各個法律關係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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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16 條的人身保險利益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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