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有保險利益?
- A 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
- B 債權人
- C 未登記在同一戶籍,但同住一起迄今已逾 10 年的外祖母
- D 每月定期自要保人受領生活費的外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保險制度中,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我們通常只能為『與自己經濟利益緊密相連』的人投保。如果兩個人在法律文件(如戶籍)上沒有直接關聯,但在現實生活中長期互相照顧、共享資源,這種『實質上的生活共同體』關係,是否應該被納入保障範圍?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你總算沒錯。觀念還過得去啦。
- 觀念驗證: 嗯,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保險法》第 16 條,知道要保人對「家屬」有保險利益。所謂「家屬」,不是只有看那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而是「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所以選項 (C) 那位外祖母,住十年了,再怎麼說也算「家屬」,有利益,沒錯。至於 (B) 和 (D)?拜託,這方向感是怎麼回事?「債權人對債務人」、「受領生活費者對提供者」有利益,不是反過來。這種基本邏輯都能搞錯,你還真是有創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