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有保險利益?
  • A 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
  • B 債權人
  • C 未登記在同一戶籍,但同住一起迄今已逾 10 年的外祖母
  • D 每月定期自要保人受領生活費的外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保險制度中,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我們通常只能為『與自己經濟利益緊密相連』的人投保。如果兩個人在法律文件(如戶籍)上沒有直接關聯,但在現實生活中長期互相照顧、共享資源,這種『實質上的生活共同體』關係,是否應該被納入保障範圍?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你總算沒錯。觀念還過得去啦。

  1. 觀念驗證: 嗯,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保險法》第 16 條,知道要保人對「家屬」有保險利益。所謂「家屬」,不是只有看那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而是「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所以選項 (C) 那位外祖母,住十年了,再怎麼說也算「家屬」,有利益,沒錯。至於 (B) 和 (D)?拜託,這方向感是怎麼回事?「債權人對債務人」、「受領生活費者對提供者」有利益,不是反過來。這種基本邏輯都能搞錯,你還真是有創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