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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有保險利益?
  • A 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
  • B 債權人
  • C 未登記在同一戶籍,但同住一起迄今已逾 10 年的外祖母
  • D 每月定期自要保人受領生活費的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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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保險制度中,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我們通常只能為『與自己經濟利益緊密相連』的人投保。如果兩個人在法律文件(如戶籍)上沒有直接關聯,但在現實生活中長期互相照顧、共享資源,這種『實質上的生活共同體』關係,是否應該被納入保障範圍?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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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本題中,未登記在同一戶籍但同住一起迄今已逾 10 年的外祖母,因客觀上具備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符合法條第一款所稱之「家屬」,故要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此即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對象則無保險利益,原因在於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因未共同生活而不屬於家屬;法條第三款明定要保人僅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故不包含債權人;而每月定期自要保人受領生活費的外甥,並不符合法條第二款「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之規定,因該款規範的是要保人仰賴對方提供生活費,而非由要保人提供生活費給對方。因此,僅有同住的外祖母符合保險利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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