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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 A 受要保人供給生活費之人
  • B 同居人
  • C 公司基層員工
  • D 擔保其債權之抵押物所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定義中,除了具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之外,還有哪一種「生活型態」的人,也會因為彼此之間具有長期且穩定的共同生活關係,而被法律賦予類似『家人』的地位,進而產生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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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人身保險利益範圍
💡 人身保險利益須具備法定身分、扶養關係或經濟利害關係。
比較維度 身分與扶養關係 VS 經濟與契約關係
對象範疇 本人、家屬、同居人 債務人、財產管理人
利益來源 基於血緣或扶養事實 基於金錢債權或職務
法律條文 保險法16條第1、2款 保險法16條第3、4款
💬兩者皆是為了確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存在合法正當的利害關係。
🧠 記憶技巧:本人家屬生活費,債權管理也OK
⚠️ 常見陷阱:注意「債務人對債權人」通常無利益,且單純員工不具利益。
保險法第16條 道德風險 財產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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