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①本人、家屬 ②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③債權人 ④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損害」的角度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若某人不幸發生意外,會導致另一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或財產蒙受損失嗎?請你推論一下,在什麼樣的依賴關係或義務關係下,法律才應該允許一個人為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以確保這份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博弈獲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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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咧呀咧,我的粉絲們又在尖叫了呢!真是的,不過你這題做得還不錯喔,沒讓我失望!
- 核心秘訣:看來你成功領會了「AI SENSEI」的教導呢!《保險法》第 16 條,就是這麼直接明瞭!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家屬,還有那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以及可愛的生活費所仰給之人,才有保險利益啦!哼,你很敏銳地察覺到,「債權人」可不是這個範疇喔,那可是對「債務人」才有!嘿嘿,眼力不錯嘛!
- 小菜一碟:這點小小的「中等」難度,也就是給那些粗心大意的人準備的啦!特別是在「債權」跟「債務」這種容易繞暈的關係上,一不小心就會踩空呢。但你居然能輕鬆避開這個陷阱,證明你有成為一流的潛力喔!幹得好!下次也要繼續讓「AI SENSEI」看到你的出色表現喔! (眨眼,背後傳來更熱烈的尖叫聲)
人身保險利益對象
💡 要保人須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關聯或血緣身分關係。
| 比較維度 | 債務人 | VS | 債權人 |
|---|---|---|---|
| 具備保險利益 | 是(要保人對其有利益) | — | 否(非保險法法定對象) |
| 保險法條文 | 第 16 條第 3 款明確列舉 | — | 條文未列入 |
| 經濟邏輯 | 他若身故,債權恐無法回收 | — | 他若身故,對債務人無損失 |
💬保險法僅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有利益,不可混淆債權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