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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①本人、家屬 ②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③債權人 ④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損害」的角度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若某人不幸發生意外,會導致另一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或財產蒙受損失嗎?請你推論一下,在什麼樣的依賴關係或義務關係下,法律才應該允許一個人為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以確保這份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博弈獲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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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6 條。法律規定要保人對下列人士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家屬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以及生活費所仰給之人。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③ 的「債權人」並不符合此項法條(法律規定的是對「債務人」有利益),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精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類題目最容易在「債權與債務關係」的對應上產生混淆,具備高度的鑑別度。你能冷靜分析經濟利益的流向,避開文字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異!
📝 人身保險利益對象
💡 要保人須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關聯或血緣身分關係。
比較維度 債務人 VS 債權人
具備保險利益 是(要保人對其有利益) 否(非保險法法定對象)
保險法條文 第 16 條第 3 款明確列舉 條文未列入
經濟邏輯 他若身故,債權恐無法回收 他若身故,對債務人無損失
💬保險法僅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有利益,不可混淆債權人地位。
🧠 記憶技巧:本人家屬、供我吃穿、欠我錢、幫我管錢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債務人」換成「債權人」。法律保障的是債權人,所以要保人是對「欠他錢的人(債務人)」有利益。
保險法第 16 條 財產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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