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①本人、家屬 ②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③債權人 ④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損害」的角度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若某人不幸發生意外,會導致另一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或財產蒙受損失嗎?請你推論一下,在什麼樣的依賴關係或義務關係下,法律才應該允許一個人為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以確保這份保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博弈獲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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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6 條。法律規定要保人對下列人士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本人或家屬、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以及生活費所仰給之人。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③ 的「債權人」並不符合此項法條(法律規定的是對「債務人」有利益),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精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類題目最容易在「債權與債務關係」的對應上產生混淆,具備高度的鑑別度。你能冷靜分析經濟利益的流向,避開文字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異!
人身保險利益對象
💡 要保人須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關聯或血緣身分關係。
| 比較維度 | 債務人 | VS | 債權人 |
|---|---|---|---|
| 具備保險利益 | 是(要保人對其有利益) | — | 否(非保險法法定對象) |
| 保險法條文 | 第 16 條第 3 款明確列舉 | — | 條文未列入 |
| 經濟邏輯 | 他若身故,債權恐無法回收 | — | 他若身故,對債務人無損失 |
💬保險法僅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有利益,不可混淆債權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