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身體,依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無保險利益?①本人或其家屬 ②生活費或教育費所扶養之人 ③債權人 ④為他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回歸「保險利益」的本質:當被保險人發生危險時,要保人的經濟必須會受到實質損害。請你試著想像一下,是「欠你錢的人(債務人)」還是「你欠他錢的人(債權人)」發生意外,你才會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呢?若用這個「是否造成自身經濟損失」的角度去檢驗選項 ②、③、④,你會得出什麼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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