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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對下列何人沒有保險利益?
  • A 其債權人
  • B 其配偶與子女
  • C 其所開設公司的總經理
  • D 對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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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經濟風險」的角度思考: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因變故而產生的『經濟缺口』。如果某人不幸發生意外,會導致你的財產減少(例如原本要還給你的錢拿不回來),你才有正當理由為他投保。那麼,如果你與某人的關係,在法律或經濟上是屬於他發生意外反而可能讓你『減輕負擔』的情況,法律是否還應該允許你為他投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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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由上述規定可知,選項B的配偶與子女屬於法條第一款所稱之「家屬」;選項D直接符合法條第二款之規定;選項C所開設公司的總經理則屬於法條第四款所稱「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因此要保人對上述三者皆具有保險利益。至於債權債務關係,法條第三款明定要保人僅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並不包含選項A的「其債權人」,故要保人對其債權人沒有保險利益,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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