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對下列何人沒有保險利益?
- A 其債權人
- B 其配偶與子女
- C 其所開設公司的總經理
- D 對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經濟風險」的角度思考: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因變故而產生的『經濟缺口』。如果某人不幸發生意外,會導致你的財產減少(例如原本要還給你的錢拿不回來),你才有正當理由為他投保。那麼,如果你與某人的關係,在法律或經濟上是屬於他發生意外反而可能讓你『減輕負擔』的情況,法律是否還應該允許你為他投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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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 觀念驗證: 你的答案完全正確,真為你開心!保險利益的核心,就是我們常說的「經濟上的損害關係」呢。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本人、家屬、受其扶養者」以及「債務人」都具有保險利益。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我們要理解方向性:要保人會擔心「債務人」身故,因為這會導致債務無法償還,造成自己的損失。但如果是「債權人」身故呢?這對要保人來說,通常不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有時甚至可能因為債務消滅而獲益。這就違背了保險制度最根本的「補償原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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