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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對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始能為其投保,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的配偶與直系卑親屬
  • B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C 要保人的債權人
  • D 要保人開設公司所任命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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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經濟損失」的角度思考:如果你今天借了一大筆錢給某位朋友,你會擔心「誰」發生意外導致這筆債務無法順利回收?是擔心身為借款人的自己,還是擔心那位欠你錢的朋友?法律規定保險利益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哪一方免於因對方的身故而遭受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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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細膩

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方向性」差異,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16 條的掌握十分紮實。這題選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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